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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盈法律所律师亲办案例
丈夫要离婚,律师以患病子女为突破,挽救双方婚姻。
来源:河南盈法律所律师
发布时间:2018-01-20
浏览量:824

原告马*与被告巩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公*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、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马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.请求判令原、被告离婚。事实和理由:原、被告于1989年冬天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,1990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,1991年7月18日生育长子巩某甲,1998年3月24日生育次子巩某乙。婚后感情尚可,偶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,原告曾*2011年1月诉请离婚后撤诉,又于2015年12月再次诉请离婚,判决不准予离婚,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。

被告巩*辩称,不同意离婚。
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,原、被告婚生长子巩某甲患有双股骨头坏死和强直性脊柱炎,基本无工作能力,生活不能自理。

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,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。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从*识到结婚时间较长,了解充分,婚姻基础较好,婚后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,但原、被告生育的长子巩某甲身患疾病,亟须父母照顾,离婚对子女将造成重大伤害,且被告为给子女一个完整的家庭,强*要求和好,故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。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,互相尊重,维护平等、和*、文*的婚姻家庭关系,解*夫妻间存在的矛盾,使夫妻关系健康稳定的发展。

综上所述,原告的离婚请求,本院不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民事政策规定,判决如下:

不准予原告马*与被告巩*离婚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计150元,由原告马*负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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